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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冻卡后换卡收款,帮信罪主观明知如何认定?两案对比解析

导语:在涉虚拟货币的帮信罪案件中,账户因司法冻结后换卡继续收款,常被办案单位作为推定“主观明知”的重要依据。但邵诗巍律师指出,这一推定成立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在换卡时是否已经意识到冻结与当前交易有关,以及后续行为是否延续了已认知的犯罪风险。

冻卡后换卡收款,不等于当然明知

常见场景是:虚拟货币交易进行中,收款银行卡被司法冻结,行为人换另一张卡让买方继续打款,完成交易。控方据此认为,行为人明知资金有问题仍继续交易。但该推理隐含一个前提:行为人在冻结发生时,已意识到“冻结是因为这笔交易”。这一前提并不一定成立。

银行卡被冻结后继续换卡收款,并不当然意味着具有帮信罪主观明知。其证明力需结合冻结原因、行为人当时获知的信息、换卡后的交易方式和事后处置是否异常等因素综合判断。

四大判断维度

一、冻结时间与当前交易是否直接关联

若买方打款后几分钟账户即被冻结,时间高度吻合,行为人较难辩称与当前交易无关。但若账户在交易进行到一半时被冻结,且该卡前几天还收过其他人款项,行为人完全可能认为冻结由此前交易引发。此前交易被关联冻结,在实务中是常见冻结原因之一。若其判断是旧交易出问题,换卡完成当前交易,在其认知中更接近正常履约。

二、换卡后价格与付款方式是否异常

若换卡后价格、数量、对手方均未改变,仅更换收款账户,更接近正常履约。但若换卡后加价,或要求对方使用现金、他人银行卡打款,则可能被理解为已意识到额外风险并要求对价,或刻意回避风控。这些行为本身可能暗示换卡时已知交易存在问题。

三、删除记录、分散转款等事后行为能否佐证

事后行为不能直接证明事前主观状态,但办案机关通常会将其作为佐证。交易完成后立即删除聊天记录、迅速分散转出款项,可能被解读为“心虚”。反之,聊天记录完整保留、资金按正常节奏流转,“正常履约”的辩解更具说服力。

四、冻结时知情内容决定换卡行为的证明力

更前置的判断是:行为人在账户被冻结时究竟获得了什么信息?是只知道“司法冻结”四个字,还是已被明确告知收到的钱涉及犯罪?知情程度从“纯冻结、零信息”到“被刑事立案”存在多个层级,直接影响换卡行为的法律评价。邵诗巍律师在系列第一篇文章《买卖虚拟货币被指控帮信罪:账户曾被冻结,能否推定“主观明知”?》中已对知情光谱作出分析。

两起相似案例,为何一定罪一不起诉?

实务中,同样存在冻卡后继续使用其他银行卡收款,案件结果可能完全不同。区别在于,换卡行为能否与已经认识到的犯罪风险形成证据闭环。

定罪案例:已被告知交易对象涉电诈仍继续交易

2024年3月,龙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吴某某、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被告人银行账户多次被冻结,公安机关两次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固定的2人——涉嫌电信网络诈骗。被明确告知后,二人仍继续与同一批人交易。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二年六个月。该案定罪并非因为单纯换了一张银行卡,而是被告人原本已明知银行卡被用于犯罪,冻卡后继续换卡只是原有犯罪资金转移行为的延续。案件来源为龙泉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警惕!买卖虚拟币竟沦为犯罪分子帮凶》。

不起诉案例:证据不足难以认定明知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唐某某案(案号:和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中,唐某某同样与同一人交易虚拟货币,账户因收到电信诈骗款被冻结,之后继续使用其他银行卡与同一人交易。但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唐某某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对其不起诉。该案说明,账户被冻结只能证明行为人知道银行卡出现异常,不能当然证明其知道具体资金来源于犯罪。缺乏明确告知或其他异常证据时,仅凭冻卡后继续交易,尚不足以认定帮信罪主观明知。

两案关键区别在于:前案中,被告人已经明知银行卡被用于犯罪,换卡延续的是犯罪资金转移行为;后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已经知道具体交易涉及犯罪。因此,冻卡后换卡收款只能作为间接证据,真正决定法律评价的,不是“有没有换卡”,而是行为人在换卡时到底知道了什么。

不同交易之间,既往冻卡经历能否推定明知?

上述讨论聚焦同一笔交易中的情形。实务中争议更大的场景是:行为人此前某笔交易涉案,过了一段时间,又与不同的人进行新交易,新交易也出现问题。换了交易对手、时间、资金来源,前一次涉案经历能否传导至后一次?这涉及更多判断维度,本系列下一篇文章《虚拟货币交易曾涉案,后续交易能否推定帮信罪明知?》将展开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