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宁波海关公开报道的一起走私虚拟货币矿机案件,被认为是全国首例公开报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作出判决的案件。案件将“矿机”界定为“挖矿”专用设备,并认定其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由此引出的问题是:海关在行政层面将矿机认定为禁止进口货物,是否可以直接等同于刑法第151条的犯罪对象?走私矿机是否必然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作者:邵诗巍律师
一、行政法上的“禁止进口”,能直接等同于走私犯罪吗?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规定在刑法第151条第3款,属于空白罪状。刑法条文只描述“走私……的”行为轮廓并设定刑罚,并未完整定义何为“走私”。认定行为是否触犯该罪名,需参照《海关法》等前置行政法规。
但行政机关在个案中认定某物属于“禁止进口货物”,不等于该物当然成为刑法第151条的犯罪对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是法律规范,不能创设犯罪对象。执法实务中,进口矿机也有被认定为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情形。
刑法本身对行政法上的“禁止进口”还有再分类。固体废物同样属于行政法上的禁止进口对象,但刑法专门规定走私废物罪(第152条),而非适用第151条。这说明行政法上笼统使用的“禁止进口货物”与刑法各罪名的犯罪对象并非简单重合。走私矿机应适用哪个罪名,仍需讨论。
二、矿机按普通货物还是禁止进口货物处理,定罪标准有何不同?
刑法第153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适用对象是“第151条、第152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三个罪名在犯罪对象上呈排斥关系:属于固体废物的进入第152条,属于禁止进口货物的进入第151条,排除这两类后才进入第153条。
由此可得出两点。第一,如果矿机确实属于禁止进口货物,就不应按普通货物处理。但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按普通货物定罪,反过来说明实务中司法机关并未普遍接受矿机属于第151条犯罪对象。
第二,若将矿机认定为禁止进口货物,会出现不合理结果:走私普通货物罪惩治核心是偷逃税款,没有偷逃税款主观故意,原则上只涉及海关监管违规。进口价值20万元矿机,按普通货物处理,通常需偷逃税额达到10万元才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若无低报价格和偷逃税款故意,可能仅涉行政责任。但若认定为禁止进口货物,并认定具有逃避禁止性管理故意,入罪标准会从“偷逃税额”切换为“货物价值”,货值达到20万元即可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行为方式、后果和主观恶性未实质增加,仅因法律属性变化就可能从行政违法上升为刑事犯罪,甚至面临更重法定刑,显然不合理。
三、即使矿机被认定为禁止进口,没有逃避监管也不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属于故意犯罪,主观上要求明知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客观上要求实施逃避海关监管行为,两个要件缺一不可。
公开海关行政处罚案例显示:2023年2月,某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微型处理器部件”40台,申报商品编码8471504090,申报总价24600美元。经海关查验并送技术中心鉴定,实际货物为虚拟货币挖矿机,属禁止进口货物。但海关最终只作出罚款1.88万元行政处罚,没有移送刑事追诉。
该案中,行为人申报品名“微型处理器部件”及商品编码8471504090,海关未认定为“伪报”或“申报不实”,即认可申报内容合理性。可见,不能因行为人进口禁止进口货物就认定构成走私。没有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和行为,即使货物确属禁止进口,也应通过退运或行政处罚处理,而非刑事追诉。
四、矿机申报品名、税号与海关认定不一致,能直接认定为“伪报”吗?
(一)矿机税号本身存在争议,申报不同不等于故意伪报。走私案件中,伪报品名、伪报税则号列是认定“逃避海关监管”的常见依据。但矿机税则归类本身有争议。例如,比特大陆蚂蚁矿机S9,美国海关2018年将其归入税则号列8543项下,进口商则主张应归入8471项下;国内报关实务中矿机归类同样不统一。
矿机设备概念边界各地也在探索。2022年《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设备的通知》、2022年《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设备的通知》中,对“挖矿设备”的界定包括ASIC矿机、FPGA矿机、CPU矿机、GPU矿机等。
(二)认定走私故意,还要证明行为人知道矿机属于禁止进口货物。企业通常根据设备技术特征选择相近税号申报,商品编码选择本身有多种合理方案。把技术性归类差异直接认定为“伪报税则号列”,作为逃避海关监管证据,说服力不足。若将矿机报成“服装”“食品”等明显失实品名,逃避监管故意较清楚。但若申报内容与海关认定之间差异有合理技术解释,主观故意认定应结合具体案情。
具体到个案,行为人是否能清楚认识到自己进口的矿机属于国家禁止进口货物范畴,需结合专业背景、从业经验、交易方式等因素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认定具有逃避监管主观故意。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对法律认知要求更高:行为人不仅要认识货物物理属性——这是矿机,还要认识法律属性——这是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物理属性可通过外观、技术参数、交易记录推断;法律属性认知在监管规定分散、法律位阶不明确时更复杂。广东高院2024年生效判决将2023年进口矿机认定为普通货物。连省级高院都没有把矿机当作禁止进口货物,要求普通经营者具备该认知是否合理?在行为人没有拆解、藏匿矿机,只是低报价格或归类有争议的案件中,这直接影响罪与非罪判断。
五、进口矿机被指控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辩护重点是什么?
当前,海关行政处罚中,矿机有被认定为禁止进口货物的,也有被认定为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刑事判决中,绝大多数案件按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宁波案是目前唯一公开的按走私禁止进口货物罪判决的案例。
从行政执法到刑事司法,矿机法律定性尚未统一。这种分歧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此罪与彼罪、刑事量刑是三年以下还是五年以上。在最高司法机关尚未统一裁判标准的情况下,矿机走私案件的定性争议仍然开放。从辩护视角看,行政认定到刑事定罪之间,主观故意、逃避监管行为、规范依据明确性,每个环节都有较大讨论空间。
